民营企业“红筹上市”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是境内居民设立离岸公司,然后,通过外资并购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转移到离岸公司名下,境内公司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或者由离岸公司和境内公司签订以实际控制为核心内容的一系列协议,将境内公司的控制权、收入、利润全部转移到海外上市主体,后者多因产业政策不允许外资控股而采用的变通方式,一旦外资可以控股,境内公司的股权将被无条件转让给海外上市公司。
红筹上市也分为红筹主板和红筹创业板。红筹主板:主要以国有背景的企业为主,但其中也有一些民营企业。红筹创业板:众多内地民营企业在香港上市方式主要以红筹上市为主,更多的企业是以红筹创业板形式。从创业板转到主板上市:公司盈利和规模不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通过从创业板筹集资金,迅速发展壮大,当达到主板上市的标准时,可以以介绍上市形式从创业板转到主板上市。
与H股上市相比,香港证监会对于红筹形式上市的规定较为宽松,上市费用也更低;另外,上市后再次融资的能力也更强------企业上市半年后,便可发行新股再融资;更为重要的是,以红筹股形式上市,原有股东套现比H股要容易得多(在香港主板上市,大股东在上市6个月后,可出售其招股章程中所列载、由其实际拥有的股份)。
中国企业境外红筹上市主要受两部重要法规和规章的规范,一是国务院于1997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红筹指引”),二是商务部、证监会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
(一)红筹指引的有关规定
1、在境外注册的中资非上市公司和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3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2、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3、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
(二)“10号令”的有关规定
10号令的出台,使得现在的红筹模式需要经过商务部和证监会审批,这两者形成了一个很复杂的审批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关联并购应报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2、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应向商务部报批。商务部初审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并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4、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凭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商务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关事项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5、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预先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6、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如果境内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后结汇。
8、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