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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富融资网保密协议

致富融资网保密协议
  贵我双方同意建立业务合作,致富愿意向贵公司提供潜在的投资信息。本协议规定了贵公司持有该等信息之基础。下列表述用在本协议中,应具有如下含义:
“保密信息”指我方或我方的关联方、代理人或顾问在本协议项下向贵方提供的有关公司、其关联方或投资的所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有的信息,且应被视为包括本协议,以及就投资已进行讨论或可能进行讨论,但不包括(i)属于或成为公众所知或可为公众普遍获得的信息,但因贵方或任何贵方代表违反本协议而披露的除外,(ii)在依照本协议向贵方或贵方代表披露之前,贵方或贵方代表已可获得的信息,(iii)贵方或贵方代表从我方或者我方的关联方、代理人或顾问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信息,但前提是贵方或贵方代表不知道该等来源受对我方保密义务的约束,(iv)贵方或贵方代表未依赖或使用按照本协议向贵方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或(v)我方或者我方的关联方、代理人或顾问在第三方未被要求对信息保密的情况下向该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投资”指对致富推荐给贵公司的潜在的投资。
“法律”指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自动报价系统的,或者我方受制或服从的任何其他政府的或监管当局的任何规则、规定或政策陈述,无论该等规则、规定或政策陈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程序。
“贵方代表”指贵方的关联方和预期的共同投资者,以及贵方和他们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合伙人和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咨询顾问、财务顾问和融资方)。
  考虑到我方提供上述信息,贵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且不将其向任何人披露,但贵方可以:(i)向贵方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前提是贵方代表已被告知该信息的保密性,并且已同意在与本协议实质性相同的基础上对该保密信息保密,以及(ii)按法律要求披露保密信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贵方应迅即通知我方要求获得保密信息的任何请求,以使我方可以寻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的法律救济。
  保密信息的所有复制件应在我方要求时迅即归还我方,或被销毁。
  各方认可并同意,我方或我方的任何董事、经理、高级职员、雇员、顾问或代理人未就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
  各方认可并同意,本协议无意构成亦不构成一份完成投资或就此签订任何最终协议的约定,并且除在本协议中明确同意的事项以外,我方和贵方均不应由于本协议而就投资具有任何性质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除非并直至各方签署并交付与之相关的最终协议。
  各方认可并同意,我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作为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一次或部分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不排除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或进一步的行使,亦不排除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贵方同意,金钱赔偿将不会是贵方对本协议任何违反的充分救济,并且在所有其他救济以外,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任何违约行为,我方有权获得衡平法的救济,包括禁令和实际履行。
  本协议将长期有效。每个投资信息的保密期限于以下较早之日终止:(i) 自贵方同意接受具体投资信息之日起满2年之日,或(ii)贵方或者一个或多个贵方的关联方成为投资的最终文件一方之日,在此之后,有关保密的任何事项应适用该文件。
本协议应适用香港法律并根据香港法律解释,但不援引其冲突法原则,并且香港法院就有关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具有排他管辖权。我们每一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对香港法院被指定为解决任何该等争议的法院而可能有的异议,并且同意不主张香港法院并非便利或合适的法院。
  本协议包含各方之间有关本协议标的事项的全部协议,只有本协议各方另行正式签署书面文件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修改或放弃。本协议可签署若干对签本,所有对签本应一并构成同一原件。
接受本协议后,协议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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